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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姜有中、何淑红与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有中,何淑红,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姜有中,男,生于1967年5月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何淑红,女,生于1978年9月1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王信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姜有中、何淑红与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卫劳人仲裁字(2016)24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34225元(姜有中申请13665元,何淑红申请20560元),补缴申请执行人各自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执行费4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工资等34225元,期间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未缴纳。执行费413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且该公司已停业。经查询各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无存款;查询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中卫市粉碎机室(所有权证号:201300****,建筑面积:一层265.69㎡,二层235.69㎡),但该粉碎机室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且被另案保全,有位于中卫市厂房(所有权号:201300****,建筑面积:246.81㎡),该厂房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且被另案查封;查询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汽车15辆,但均被查封。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勇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淑丽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