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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铁岭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铁岭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赤峰某建设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298号原告:吴某,男,1977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铁岭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城南。法定代表人:郭文平,经理。被告:赤峰某建设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负责人:梁某,经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铁岭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赤峰某建设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