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铁岭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铁岭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赤峰某建设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298号原告:吴某,男,1977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铁岭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城南。法定代表人:郭文平,经理。被告:赤峰某建设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负责人:梁某,经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铁岭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赤峰某建设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