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刑更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唐正斤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正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130号罪犯唐正斤,男,苗族,1979年8月13日出生,文盲,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9)池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正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金义刑初字第7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正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唐正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正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正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正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用审判员 周 卉审判员 徐际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