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钱进龙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311号移送部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钱进龙,男,汉族,1963年3月17日生,兰州市西固区人,住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808号104室(身份证号:6201041963********)钱进龙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甘0104刑初5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钱进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因钱进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4月5日移送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进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新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