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2198刘向东与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东,张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2198号原告:刘向东,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猛、胡波,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帅,男,1997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与被告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东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仝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