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白秀英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秀英,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476号原告白秀英,女,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燕柳,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文富。原告白秀英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秀英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海霞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人民陪审员 陆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盛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