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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崔文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杨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阳,杨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1530号原告:崔文阳,男,199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生兵,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丽,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负责人:刘建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阳诉被告杨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文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文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崔文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文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崔文阳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