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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瑞昌市华中国际木业有限公司与瑞昌市富景达木业有限公司、熊洪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昌市华中国际木业有限公司,瑞昌市富景达木业有限公司,熊洪强,代欢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525号原告:瑞昌市华中国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码头镇胜利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江美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大庆,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系原告推荐的诉讼代理人。被告:瑞昌市富景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码头镇胜利村(华中国际木业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熊洪强。被告:熊洪强,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九江县。被告:代欢欢,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九江县。原告瑞昌市华中国际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瑞昌市富景达木业有限公司、被告熊洪强、被告代欢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昌市华中国际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7元,由原告瑞昌市华中国际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俊棋审 判 员  沈 玉人民陪审员  朱巨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立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