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民终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叶陵、吴智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叶陵,吴智微,杨建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叶陵,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智微,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海,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上诉人吴叶陵、吴智微因与被上诉人杨建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7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吴叶陵、吴智微于2017年3月9日收到《受理上诉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上诉人吴叶陵、吴智微应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4644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吴叶陵在2017年3月15日提出缓交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吴叶陵送达《通知书》,告知本院不予准许其缓交申请,以及其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4644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吴叶陵、吴智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叶陵、吴智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叶雅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