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8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高根美与史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根美,史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8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根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史建平,男,汉族,1962年4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高根美与史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建平履行(2017)内0627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建平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金霍洛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4月21日到2020年4月20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晓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