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执2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彭林与盐城蓝多特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林,盐城蓝多特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林,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被执行人:盐城蓝多特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法定代表人:陈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林与被执行人盐城蓝多特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03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因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案件,本案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房产暂不便处理。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袁桂科审判员 王剑武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