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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伟斌与王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吴伟斌,男,1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被执行人王芹,女,198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6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6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潘永华、代理审判员逢文清、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了被执行人在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缴纳的诉讼代理费34000元。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620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中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