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洋与唐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唐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494号原告:杨洋,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万亮,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冬冬,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杨洋与被告唐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杨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杨洋负担。审 判 长 胡学亮审 判 员 李东波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德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