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宁与内蒙古鑫泰集团突泉县鑫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内蒙古鑫泰集团突泉县鑫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2224民初1906号之一原告:李宁,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突泉县突泉镇利群东街30号。身份证号:×××被告:内蒙古鑫泰集团突泉县鑫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华,经理。原告李宁诉被告内蒙古鑫泰集团突泉县鑫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李宁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宁负担。审判长 鲍利民审判员 苗会达审判员 包铁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兵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