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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余某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余某某,卢某某,刘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370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诉讼代理人:韩誉,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太白路1号绿舟锦园小区14号楼4层公司负责人:乔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余某某、卢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一案中,依据(2016)陕03刑终第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08291.92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余某、余某某、卢某某、刘某某已领取,该案执行完毕。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宏审判员 王澜飞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方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