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401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聂XX与刘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01民初279号原告:聂XX,男。被告:刘XX,女。原告聂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聂XX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聂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聂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