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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401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聂XX与刘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01民初279号原告:聂XX,男。被告:刘XX,女。原告聂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聂XX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聂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聂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