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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苏秀臣与苏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秀臣,苏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25号申请执行人:苏秀臣,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苏丽民,男,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苏秀臣与被执行人苏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762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主文内容:被告苏丽民于2016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苏秀臣借款本金350万元;被告苏丽民赔偿原告苏秀臣借款本金350万元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与前款同时履行;案件受理费17400元(原告苏秀臣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苏丽民负担,于2016年12月15日之前径行给付原告苏秀臣。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秀臣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损失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