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霞、李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霞,李扬,张传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931号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桂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被告:徐霞,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蒙阴县。被告:李扬,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蒙阴县。被告:张传斌,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蒙阴县。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霞、李扬、张传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光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