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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霞、李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霞,李扬,张传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931号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桂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被告:徐霞,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蒙阴县。被告:李扬,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蒙阴县。被告:张传斌,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蒙阴县。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霞、李扬、张传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光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