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牟伟与被申请人盖永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牟伟,盖永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申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牟伟,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委托代理人:姜秀山,丹东市振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盖永伟,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徐文峰,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牟伟与被申请人盖永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辽0603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7日,申请再审人牟伟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牟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牟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牟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东宁人民陪审员 陈晶媛人民陪审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