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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国、李甲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李甲定,夏应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792号申请执行人:赵国,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28岁,汉族号码342425198804283153,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李甲定,男,1976年3月3日出生,41岁,汉族号码342425197603034930,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夏应文,女,1980年8月5日出生,36岁,汉族号码342425198008054923,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执行(2017)皖152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赵国申请执行李甲定、夏应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舒城县桃溪镇合安路三沟段枫丹?欧洲华城F8幢2层202室房屋产权(房产证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赵国名下。二、申请执行人赵国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倪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仲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