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行审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建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建顺,平结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5行审68号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洁,局长。被申请人李建顺,男,1981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被申请人平结结,女,1986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11日对被申请人李建顺、平结结夫妇政策外生育第三胎作出了(2016)091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现申请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李建顺、平结结夫妇作出的(2016)091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凌志审 判 员 周伊韬人民陪审员 李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