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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马洪棉与中国工商银行邢台分行、王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棉,中国工商银行邢台分行,王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881号原告:马洪棉,女,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桥西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号。负责人:李志华,该行行长被告:王锋,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巨鹿县。原告马洪棉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邢台分行、王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马洪棉诉称,2017年1月19日我在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看到了“话费充值立减20元”的广告宣传,就用信用卡53×××11进行32笔充值,每笔30元,共充值了960元。结果是我手机155××××9239充值了16笔话费480元,一笔20元也没有减,我多次投诉查问,结果江苏南京025862××××2电话通知我,另外的16笔480元已经充值到155××××3239手机上了。中国工商银行将我的16笔充值订单错误的打到王锋手机上,我多次要求王锋退款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二被告退还话费480元和2017年2月25日后的信用卡利息;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马洪棉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受益的人为王锋,而非中国工商银行邢台分行,被告王锋系邢台市巨鹿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邢台市巨鹿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兰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