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米冬梅与赵瑞、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冬梅,柳涛,赵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2民初248号原告米冬梅,女,汉族,1976年4月25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告柳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告赵瑞,女,汉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米冬梅与被告柳涛、赵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7日被告柳涛、赵瑞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3月27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2、利息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的借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赵瑞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赵瑞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米冬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米冬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