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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兴军、毛井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兴军,毛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9号申请执行人周兴军,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毛井全,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周兴军与毛井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兴军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毛井全支付货款1689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井全车牌号为浙H×××××汽车一辆本院已另案查封,因下落不明难以扣押处置。其位于江山市上余镇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自建房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毛井全无银行存款、商品房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周兴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毛井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忠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