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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和飞、杨雪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和飞,杨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朱和飞,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杨雪松,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朱和飞与被执行人杨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雪松已主动履行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374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给付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9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修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