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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地平与福建省宏嘉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地平,福建省宏嘉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327号原告:黄地平,男,汉族,1973年8月27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华,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宏嘉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轻工新城南区轻纺园。法定代表人:黄地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地平与被告福建省宏嘉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黄地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黄地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地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地平负担。审判员  刘文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惠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