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庞海松与杨洪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海松,杨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庞海松,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杨洪胜,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9日,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民初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洪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杨洪胜所有的川XSXX**奔驰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