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宏福与被执行人路露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福,路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5执412号申请执行人赵宏福,男,1953年10月22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路露,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生,户籍地址南京市秦淮区。赵宏福申请执行路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江苏省南京钟山公证处分别于2017年1月16日、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宁钟证民内字第323号公证书、(2017)宁钟证执字第31号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为路露,执行标的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壹佰万元),利息27500元(贰万柒仟伍佰元),利息自2016年11月24日计算至2017年1月17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1月18日起,逾期利息按本金1000000元、月利率2%计算,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路露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路露名下无车辆、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7年4月19日,被执行人路露名下在本市18个银行账户共有存款253.89元,其在本市浦口区、鼓楼区、玄武区等多地有房产91套,已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等多家机关查封,现无法处置。经向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了解,被执行人路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年2月13日被抓获归案),2017年3月15日由该局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3月22日正式决定逮捕。该局侦查发现: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路露以改善住房、投资炒房等名义,在本市多区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房产,在取得产权证后迅速以抵押房产等方式,向他人进行借款,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上亿元。路露的上述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正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路露的抵押借款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且名下财产均因涉嫌合同诈骗,案件赃款赃物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本院均无法处置,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彭鸣俊审 判 员 盛云峰审 判 员 王铁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凌稼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