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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奎乐、雍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奎乐,雍晓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2810号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邢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宁,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赵丹妮,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赵奎乐,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雍晓霞,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奎乐、雍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