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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城分行与汪勋付、陈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汪勋付,陈爱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8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负责人:梁菁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宏,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该行职员。被告:汪勋付,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告:陈爱华,女,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城分行与被告汪勋付、陈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城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城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尚雅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