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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洪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文,朱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8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杨洪文。被执行人朱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洪文与被执行人朱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款107072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8108执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