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任兵与屈新强、屈翔、刘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兵,屈新强,屈翔,刘枣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063号原告:任兵,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嵋阳镇嵋阳村第十居民组。被告:屈新强,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屈村二组。被告:屈翔,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屈村二组(系屈新强之子)。被告:刘枣玲,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屈村二组(系屈新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兵与被告屈新强、屈翔、刘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兵以与屈新强、屈翔、刘枣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兵以与被告屈新强、屈翔、刘枣玲私下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任兵负担。审判长 韩娟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