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大治申请郝孟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治,郝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治。被执行人:郝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治与被执行人郝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271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大治于2017年3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及利息48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并承担执行费1186元,以上共计86886元。经查询银行、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工资收入,该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