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照新诉被告黑龙江省轻工建设安装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照新,黑龙江省轻工建设安装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37号原告:张照新(曾用名张兆新),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住虎林市东方红镇。被告:黑龙江省轻工建设安装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旭升街乐民小区6栋-1-1层1号。负责人:孙会波,经理。原告张照新与被告黑龙江省轻工建设安装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轻建安装哈尔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照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轻建安装哈尔滨公司按同工同酬补发劳动报酬33300元;2.轻建安装哈尔滨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6日,张照新与工友孙×一起受雇于轻建安装哈尔滨公司,在其承揽的虎林市×××生物质发电厂气化炉建设工地做保温项目施工,孙×工作到2016年9月末离开,张照新工作至2016年10月15日,共计参加劳动185天。在受雇时,张照新和轻建安装哈尔滨公司讲明,给别人多少钱一天,就给张照新多少钱。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高温和硫酸胶气味有害健康,招来的保温工干几天就走,轻建安装哈尔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张照新说:“老张干吧,今年你的奖金少不了。”使张照新没有想到的是,工程结束后,轻建安装哈尔滨公司只给张照新每天100元,而其他的员工每天给280元。此后张照新多次找轻建安装哈尔滨公司交涉,其说给500元奖金,后又说给1000元,张照新均未接受。张照新为维权,于2017年1月4日向虎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劳动仲裁委作出虎劳人仲不字〔2017〕第××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张照新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照新以黑龙江省轻工建设安装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虎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1月4日,该仲裁委员会以张照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虎劳人仲不字〔2017〕第××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照新不服,以黑龙江省轻工建设安装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张照新申请仲裁时的被申请人及本案被告均为“黑龙江省轻工建设安装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而原告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登记显示的名称为“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张照新称因不知道被告的具体名称而书写错误,被告应为“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但本案基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产生,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即为“黑龙江省轻工建设安装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并非“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现张照新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张照新对于其与“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既没有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直接提起诉讼,违反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故张照新的主张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照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退还张照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泽民审判员 张淑梅审判员 庚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童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诉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