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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3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夏津县银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夏津县银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刚被执行人夏津县银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夏津县银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夏津县银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夏津县银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魁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