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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3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志方与黄宜迪、湛江市湛汽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方,黄宜迪,湛江市湛汽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2264号原告梁志方,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张亚杰,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波,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宜迪,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被告湛江市湛汽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湛���市赤坎区椹川大道北9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蔡瑞达。委托代理人杨奇震,系湛江市湛汽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34号。负责人麦鸣。委托代理人杜晓珊,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公司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方诉被告黄宜迪、湛江市湛汽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梁志方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9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涛审 判 员  韩 剑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