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余春华与汤建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春华,汤建红,无锡市冯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524号原告:余春华,男,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忠意,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建红,男,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第三人:无锡市冯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黄巷立交南(派安路底)。法定代表人:杨洪度,职务不详。原告余春华与被告汤建红、第三人无锡市冯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余春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余春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余春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