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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余春华与汤建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春华,汤建红,无锡市冯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524号原告:余春华,男,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忠意,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建红,男,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第三人:无锡市冯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黄巷立交南(派安路底)。法定代表人:杨洪度,职务不详。原告余春华与被告汤建红、第三人无锡市冯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余春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余春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余春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