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886号原告:陈某某,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海秀,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39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项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