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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孔某、韩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韩某,孔某,韩某,孔某,韩某,孔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6刑初9号公诉机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男,2010年9月27日至2015年8月任柞水县剧团团长。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某,男,中共党员,2010年7月至2013年5月任文广局局长,现任柞水县统计局主任科员。2016年5月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取保候审。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韩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谷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3月,时任柞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以下简称文广局)局长的被告人韩某与时任柞水县剧团团长的被告人孔某,在筹办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的过程中,非法收受从事LED大屏彩幕租赁工作的胡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其中孔某单独收受9000元,韩某、孔某共同收受340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赃款。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任职文件、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孔某、韩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柞水县剧团是国有事业单位,团长由主管部门文广局任命。2013年1月,柞水县人民政府决定筹办2013年春节文艺晚会,具体由文广局承办,被告人韩某安排被告人孔某具体负责租赁LED彩幕大屏事宜。后被告人孔某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在西安市从事LED彩幕大屏租赁的胡某,胡某为了能将设备出租,遂向孔某允诺,首次合作只收取成本费,多余部分以好处费的形式送给孔某及韩某,以便得到二人的长期照顾。孔某在征得韩某同意后,租赁了胡某的LED彩幕设备。同年3月,双方在结算租赁费用时,胡某按照事先允诺,收取成本费用后,单独送给孔某人民币9000元,送给孔某、韩某人民币34000元。后孔某将34000元交给韩某,韩某分给孔某10000元,自己分得24000元。2015年8月10日、2016年4月20日,二被告人先后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二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孔某电话联系他协商租赁LED大屏设备的事情,他报价7万多元,并提出因熟人介绍可以少收一点,多余的作为感谢费。后来孔某租用了设备。同年3月份,他联系孔某商谈租赁费用结算,为了以后长期合作照顾他的生意,他提出只收取成本价27000元,按每平方米100元共90平方米给孔某回扣9000元,剩余34000元作为给孔某和韩某的感谢费,之后孔某给他转账27000元。过了几天,孔某找到他要求提供租赁费票据,他就按照孔某的要求开具了一张租赁LED彩幕费用78300元的票据。2014年8月,孔某联系他说34000元孔某拿了10000元,韩某拿了24000元,现在纪委正在调查此事。随后韩某找到他并分别于2014年7月和2015年4月两次给了他15000元,让他在有人调查时就说,韩某在2013年收钱后一两个月就把钱给他退了等情况。2、纪委移送函、立案决定书、补充立案决定书证明,孔某受贿案来源于柞水县纪委移送以及检察机关对韩某涉嫌受贿补充立案等情况。3、《柞水县2013年春节系列文化活动实施方案》证明,2013年柞水县春节晚会组由韩某任组长,孔某为成员等情况。4、配置清单、收款收据、拨款发票、记账册、柞水县剧团文件(柞剧发[2011]6号)、文广局文件(柞文广发[2011]109号)证明,文广局向柞水县剧团拨付2013年春晚劳务费共计15万元,柞水县剧团以租赁LED彩幕支出78300元的事实。5、协助查询通知书、银行卡明细、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韩某分两次给胡某15000元,请胡某圆谎的事实,该证据与证人胡某、被告人韩某的供述相互印证。6、文广局文件两份(柞文广发[2010]26号、柞文广发[2015]78号)证明,被告人孔某于2010年9月至2015年8月任柞水县剧团团长的事实。7、柞水县人民政府文件(柞政任字[2010]3号)、柞水县人大常委会文件(柞人发[2013]5号)证明,被告人韩某于2010年7月至2013年5月任文广局局长的事实。8、柞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柞编发[2010]44号)证明,从2010年7月起柞水县剧团归文广局管理的事实。9、查案说明及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孔某、韩某无主动投案自首的事实。10、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孔某、韩某此前无违法犯罪的事实。11、柞水县纪委文件(柞纪处字[2015]3号)证明,被告人韩某因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的事实。12、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孔某、韩某的年龄等身份信息情况。13、纪委情况说明及缴款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孔某、韩某已经退缴了全部赃款的事实。14、被告人孔某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证明,柞水县剧团是国有性质的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团长由主管部门文广局任命。2013年1月,文广局主办2013年春节晚会,安排县剧团办理舞台L**大屏的联系租赁工作,具体由他来办理,他通过朋友联系到胡某,胡某报价7万多元,他说需请示韩某同意。胡某提出可以按7万多元正常报价,结账的时候只收成本费,多余的给他和韩某作为感谢费,另外再按平方米给他回扣。他将7万多元的报价和给感谢费的事情给韩某汇报并同意后,即租用胡某的LED大屏为春晚使用。2013年3月,胡某联系他商谈费用结算的事,并说为了以后长期合作,这次只收成本费27000元,给他按每平方米100元,90平方米共9000元提取回扣,剩余34000元作为给他和韩某的感谢费。随后他就从文广局拨付的费用中拿出7万元现金,给胡某转账27000元,自己拿9000元,剩余34000元拿去给韩某,并告诉韩某这是胡某给的感谢费,韩某说他也辛苦了,从中拿出10000元给他,过了几天他到西安让胡某开了一张78300元的收据入账,多开的8300元是冲抵春晚那几天演出人员的吃住等其他花费等情况。15、被告人韩某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证明,2013年春晚由文广局承办,局里决定由孔某负责舞台彩幕的事情,后来孔某提供了报价单局里也讨论通过了。2013年3月份左右,孔某来到他办公室,说胡某为表示感谢,给了34000元,他就拿了24000元,孔某拿了10000元。2014年7月,他听说纪委在调查孔某,就联系胡某让胡某在调查时说收钱后一两个月就把钱又退了,并先后两次给了胡某15000元,让胡某帮忙圆谎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实施的受贿犯罪中,作用相当,均属主犯;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犯罪后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酌予从轻处罚。考虑到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结合柞水县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同意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二被告人无再犯该罪的危险,故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三、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3000元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纲审判员  程凡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邬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