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4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沈利与李福杰、卢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利,李福杰,卢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456号原告:沈利,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李福杰,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卢喜梅,女,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利诉被告李福杰、卢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沈利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利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成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斐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