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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楚坤与王志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楚坤,王治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206号申请人:张楚坤,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瑾懿,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治瑶,男,194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张楚坤与王治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川180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楚坤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治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治瑶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治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张楚坤有债权,即被执行人王治瑶应向张楚坤支付***元,未受偿。经本院依法告知其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张楚坤有债权,即被执行人王治瑶应向张楚坤支付借款***元,未受偿。二、对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川180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山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