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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尚劲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505号罪犯尚劲,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尚劲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尚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5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尚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尚劲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且该犯此次执行财产性判项不积极,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罪犯尚劲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3131分,获得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入帐人民币425元,仅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尚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尚劲属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且该犯此次减刑执行财产性判项不够积极,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