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91民初5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东涛与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涛,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578号之二原告:吴东涛,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南37号怡景华庭B座3楼。法定代表人:黄立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君,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贤。告吴东涛与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2017年1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2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且于2017年3月2日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东涛撤回起诉、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657元,减半收取计6328.5元,由本院向原告吴东涛退还6328.5元。审判长 郑 恒审判员 邝 鹂审判员 席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智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