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崔忠花、余愿敏与杨汝菊、余志兵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忠花,余愿敏,杨汝菊,余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崔忠花,女,1972年10月22日生,宜良县人。申请执行人:余愿敏,男,1993年5月31日生,宜良县人。被执行人:杨汝菊,女,1967年7月22日生,宜良县人。被执行人:余志兵,男,1967年5月22日生,宜良县人。申请人崔忠花、余愿敏与被执行人杨汝菊、余志兵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汝菊、余志兵根据本院(2011)宜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8676元偿还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确认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宜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永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