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爱兰与被告刘友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兰,刘友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70号原告:王爱兰,女。委托代理人:刘波涛,男。委托代理人:管代贵,男。被告:刘友良,男。原告王爱兰与被告刘友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王爱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爱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计646.5元,由王爱兰负担。审 判 长 肖 涌人民陪审员 吴 琳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伟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