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5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涛、陈德菊与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陈德菊,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269号原告:刘涛,男,1983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陈德菊,女,1985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荣,负责人。原告刘涛、陈德菊与被告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涛、陈德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涛、陈德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昳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