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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封金山、张立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湖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件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封金山,张立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湖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29-2号地。负责人:周星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封金山,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478号1栋301号。被执行人:张立强,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回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民族路二巷49号。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478-488号。法定代表人封金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八宝山。法定代表人:封金山,��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竹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87号第一栋。法定代表人钟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封金山、张立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湖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1、被执行人湖南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0995万元,利息24945390元,延期利息3194047.5元(��款利息及延迟利息计算至付清时止);2、被执行人封金山、张立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各自在1140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湖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B、C块土地,权证号为邵市国用(2012)第D00175号、邵市国用(2012)第D0017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折价、变卖或拍卖价款在最高860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94.813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封金山、张立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三、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B、C块土地,权证号为邵市国用(2012)第D00175号、邵市国用(2012)第D0017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