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林与亳州广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亳州广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039号原告:王林,男,回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广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峰。本院先予受理原告王林诉被告亳州广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林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