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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那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那铁,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3执26号申请执行人鲁那铁,男,66岁,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冕宁县。被执行人杨荣,男,37岁,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那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鲁那铁执行款××元。现因被执行人杨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82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杨荣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鲁那铁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太刚审判员  郝政礓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德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