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102执1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尹英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尹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7102执1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主要负责人:郝子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尹英杰,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尹英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尹英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英杰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尹英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尹英杰银行存款21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新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丰 更多数据: